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6月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6月5日,并同意以4.45元/股向19名激励对象授予72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蔡家楣 杨建刚 谭 青
刘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