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斯股份(300441)_公司公告_鲍斯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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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3-29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18号”)相关要求,变更有关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颁布了解释18号,规定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相关内容,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不再计入“销售费用”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于2024年12月6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解释18号的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自2024年12月6日起执行解释18号中“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并对此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和金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合并报表影响金额母公司报表影响金额
2023年度利润表项目
销售费用-20,625,922.26-20,605,018.12
主营业务成本20,625,922.2620,605,018.12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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