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鹏辉能源”)拟发行股份购买吴爱深、罗新耀和佛山市华飞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佛山市实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达科技”)
24.08%的少数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自2015年上市以来未发生控制权变动的情形,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直为夏信德。本次交易完成后,夏信德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参考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结论,交易各方经友好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为22,890.57万元。根据标的资产交易作价情况,上市公司本次拟购买资产的资产总额与成交金额的孰高值、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生的营业收入、资产净额与成交金额的孰高值均未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应指标的50%,本次交易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特此说明。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