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35 证券简称:中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5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和变更议案,也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25年4月18日,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公告的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及时间:2025年5月8日(星期四)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5年5月8日(星期四)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8日(星期四)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8日(星期四)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在公司研发楼(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高尔夫路228号)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章有春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4月30日。截止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80,335,350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享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权利。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有172人,代表股份157,538,8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210%。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148,902,7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504%;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62人,代表股份8,636,1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07%。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65人,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893,9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31%。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2人,代表股份8,636,104股,占上市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07%。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383,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3%;反对1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8%;弃权3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38,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08%;反对1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32%;弃权3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383,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3%;反对1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8%;弃权3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38,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08%;反对1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32%;弃权3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381,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3%;反对1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7%;弃权3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36,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93%;反对1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40%;弃权3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7%。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365,8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2%;反对12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1%;弃权4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20,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48%;反对12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68%;弃权4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4%。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890,4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84%;反对6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6%;弃权3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45,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332%;反对6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01%;弃权3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7%。
6、《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事项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18,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224%;反对64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44%;弃权3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16,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216%;反对64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52%;弃权3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2%。
全体董事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5年度薪酬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860,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06%;反对64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87%;弃权3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17,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310%;反对64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37%;弃权3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4%。
全体监事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22,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719%;反对6,97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046%;弃权4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70,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519%;反对6,97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048%;弃权4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3%。
关联股东浙江中泰钢业集团有限公司、章有虎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365,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7%;反对12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0%;弃权4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20,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91%;反对12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76%;弃权4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加宁、陈杏文
3.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