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34 证券简称:金石东方 公告编号:2019-028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66,793,6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63%;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为16,698,4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6%。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9年8月2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和目前股本情况
金石东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45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00万股,并于2015年4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51,000,000股,发行上市后总股本为68,000,000股。
2016年6月17日,公司实施了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680万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合计转增68,000,000股。通过本次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由68,000,000股增加至136,000,000股。
2017年2月20日,公司接到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45号)《关于核准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金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文件。公司实施了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事项,新增股份已于2017年8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由136,000,000股增加至223,191,040股。2018年10月12日,公司实施了2018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通过本次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由223,191,040股增加至401,743,872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蒯一希。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股东兼董事长蒯一希承诺:“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本人蒯一希,系发行人的股东、董事长、总经理及实际控制人。本人就所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事宜,承诺如下:"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参照的发行价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不因在公司所任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前述的股份锁定期满及减持价格符合相关承诺后,本人在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做相应变更),并且在离职后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向发行人及时申报所持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将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的账户;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特此承诺!”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2017年1月公告的《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作出的承诺一致,具体内容如下:
蒯一希承诺:“如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并顺利实施,则本人将所持限售股的锁定期延长12个月,即锁定期届满日由2018年4月24日延长至2019年4月24日(以下简称“延长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承诺不会委托他人管理或者转让该等股份(含该等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孳息的股份),亦不会要求上市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若本人在上述延长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上述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金石东方首次发行的发行价(如因金石东方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参照的发行价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不因在上市公司所任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本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申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将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收益
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的账户;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2017年1月公告的《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作出的承诺一致,具体内容如下:
蒯一希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后三十六个月内,除相关股份锁定安排之外,如果需要,本人及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协议受让、参与定向增发等方式或延长锁定期等措施以维持本人对金石东方的实际控制地位,并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金石东方股份比例大于楼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金石东方的股份比例,且二者差距不小于本次交易配套融资完成时的股份比例差”。
蒯一希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后第三十七个月至第六十个月内,除相关股份锁定安排之外,如果需要,本人及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协议受让、参与定向增发等方式或延长锁定期等措施以维持本人对金石东方的实际控制地位,并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三十七个月至六十个月内,本人将不主动实施任何可能会导致本人及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金石东方股份比例与楼金先生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标的公司六名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合计持有的金石东方股份比例差距小于5 %的行为,如因本人行为导致前述情形发生,本人需在15个工作日内采取主动措施消除上述影响事项,如不采取主动措施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蒯一希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承诺人将在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经营发展所需,有条件、有限度、谨慎地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质押或者其他合适方式进行融资。承诺人承诺不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向楼金先生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标的公司六名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作出质押或其他方式进行融资。在上述期间内,承诺人将积极履行不放弃实际控制权的承诺,
确保不会发生因未按期偿还债务、资不抵债导致质权人行使质权,使承诺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拍卖而丧失控制权的情形”。
蒯一希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承诺人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前不存在对外委托或放弃行使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表决权的情形;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承诺人亦不得作出对外委托或放弃行使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表决权的安排。承诺人将积极履行关于保持公司控制权的承诺,正常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
3、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4、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8月2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66,793,6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63%;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为16,698,4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6%。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1名,为自然人股东。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股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 总数 | 本次申请 解除限售数量 | 质押股份 | 本次实际可 上市流通数量 |
1 | 蒯一希 | 66,793,680 | 66,793,680 | 0 | 16,698,420 |
合计 | 66,793,680 | 66,793,680 | 0 | 16,698,420 |
注:“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指“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数量”扣除质押的股份。
5、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后增减 | 本次变动后 | ||||
股份数量 | 比例% | 增加 | 减少 | 股份数量 | 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193662575 | 48.21% | 50,095,260 | 66,793,680 | 176,964,155 | 44.05%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208081297 | 51.79% | 66,793,680 | 50,095,260.00 | 224,779,717 | 55.95% |
合计 | 401743872 | 100% | 116,888,940 | 116,888,940 | 401743872 | 100% |
6、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1名股东,在解除限售后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7、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
四、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