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和态度,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聘请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鉴证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利安达”)具备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相关从业资质,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与经验,且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我们一致同意将续聘利安达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鉴证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缪永生 马文杰 汪立荔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