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部分限售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东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和持续督导机构,对金石东方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2017年2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核准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金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45号),核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成都金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楼金等49名股东所持有的海南亚洲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洲制药”或“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向楼金等41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共计53,335,774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3.07元/股。上述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并于2017年8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各交易对方取得的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 交易对方 | 数量(股) |
1 | 浙江迪耳投资有限公司 | 8,091,315 |
2 | 楼 金 | 8,132,404 |
3 | 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3,059,528 |
4 | 深圳市中金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9,271,299 |
5 | 浙江天堂硅谷合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8,007,031 |
6 | 海南亚东南工贸有限公司 | 4,530,858 |
7 | 袁旭东 | 2,794,032 |
8 | 郑志勇 | 2,370,502 |
9 | 金华经济开发区合成化工有限公司 | 971,847 |
10 | 王 瑜 | 1,185,251 |
11 | 黄国兴 | 940,700 |
12 | 楼晓峰 | 711,551 |
13 | 陶致德 | 418,646 |
14 | 王善庆 | 364,440 |
15 | 蔡泓薇 | 316,066 |
16 | 邓 平 | 105,354 |
17 | 何天立 | 105,354 |
18 | 王志昊 | 158,032 |
19 | 陈趋源 | 210,710 |
20 | 马艳蓉 | 158,032 |
21 | 李 婧 | 126,426 |
22 | 姜二晨 | 168,568 |
23 | 贾江坪 | 110,623 |
24 | 许士炎 | 94,820 |
25 | 姜 晴 | 126,426 |
26 | 孙静芸 | 84,284 |
27 | 鲍建跃 | 63,212 |
28 | 施向华 | 63,212 |
29 | 胡秀茶 | 84,284 |
30 | 韦天宝 | 63,212 |
31 | 王中平 | 56,892 |
32 | 万 军 | 53,731 |
33 | 吕向炯 | 47,409 |
34 | 王玉平 | 41,087 |
35 | 金 鑫 | 37,928 |
36 | 金圣煊 | 42,142 |
37 | 郑建民 | 31,606 |
38 | 厉新东 | 31,606 |
39 | 柴国林 | 31,606 |
40 | 赵 青 | 31,606 |
41 | 高春儿 | 42,142 |
总计 | 53,335,774 |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一)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持股人涉及的主要承诺包括: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 |
原亚洲制药全体股东 | 本机构(或本自然人)做出如下公开承诺:本机构(或本自然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机构(或本自然人)公开承诺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金石东方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承诺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若未能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主体资格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若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主体资格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关于无违法违规的承诺 | |
原亚洲制药全体股东 | 1、承诺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近五年未受过相关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2、承诺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3、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承诺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
亚东南工贸、迪耳投资、天堂硅谷资管集团、原亚洲制药8名董监高股东、姜二晨、姜晴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及承诺人所拥有控制权的其他经营主体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从事与金石东方、海南亚药(包括其附属企业,下同)现有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承诺人未在与金石东方、海南亚药现有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任何经营实体中任职或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未以其他任何方式协助任何第三方经营与金石东方、海南亚药现有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若适用本项承诺,承诺人保证,在承诺人作为金石东方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承诺人不自营、直接或间接通过承诺人所拥有控制权的其他经营主体经营与金石东方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在与金石东方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任何经营实体中任职或者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不以其他任何方式协助任何第三方经营与金石东方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如承诺人及承诺人所拥有控制权的其他经营主体从事或参与任何可能与金石东方的业务构成竞争的经营活动,则承诺人将立即通知金石东方,并优先将该商业机会给予金石东方,避免与金石东方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以确保金石东方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3、如果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金石东方有权要求承诺人及承诺人所拥有控制权的其他经营主体停止相应的经济活动或行为,并将已经形成的有关权益、可得利益或者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独立第三方或按公允价值转让给金石东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诺人将按照或促使承诺人所拥有控制权的其他经营主体按照金石东方的要求实施相关行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金石东方经济损失的,承诺人将与其他承诺人对金石东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承诺人未能履行上述第三项承诺的,金石东方有权相应扣减应付承诺人 |
的现金分红及/或税后薪酬(如有);在相应的承诺完全履行前,承诺人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的金石东方股份,但为履行上述第三项承诺而进行转让的除外。 5、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经营主体将尽量避免与金石东方、海南亚药及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6、如果关联交易难以避免,交易双方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依据与市场独立第三方交易价格确定。无市场价格可资比较或定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按照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的标准予以确定交易价格,以保证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将依法与金石东方签订关联交易协议,严格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等义务,遵守批准关联交易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7、本承诺函为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股份锁定的承诺 | |
郑志勇、王瑜、陈趋源、王志昊、马艳蓉、蔡泓薇、邓平 | 1、承诺人同意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的12个月内,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金石东方的股份予以锁定,不得转让,12个月锁定期届满后,所持有股份可分三期解锁,具体可申请解锁时间及对应的可申请解锁的股份数如下:①第一期解锁时间以下列日期中最晚的日期为准:1.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之日;2.按《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盈利补偿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之日;3.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满12个月。第一期可申请解锁股份=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的20%—已履行2016年度股份补偿义务的股份数(如有)②第二期解锁时间以下列日期中最晚的日期为准:1.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之日;2.按《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盈利补偿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之日;3.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满24个月。第二期可申请解锁股份=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的30%—已履行2017年度股份补偿义务的股份数(如有)③第三期解锁时间以下列日期中最晚的日期为准:1.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之日;2.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之日;3.按《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盈利补偿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之日;4.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满36个月。第三期可申请解锁股份=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的50%—已履行2018年度股份补偿义务的股份数(如有)。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承诺人不转让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 前述股份解锁时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长于前述锁定期的,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2、锁定期内,承诺人如因金石东方实施送红股、转增股本、股份配售等原因而增持的金石东方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限的约定。 3、承诺人在标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时,还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其他相关规定。 4、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承诺人将在金石东方股东大会会议、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金石东方其他股东 |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承诺人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的股份转让收入归金石东方所有,承诺人将在获得前述收入之日起5日内将该收入支付至金石东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5、本承诺函为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复星医药产业、中金石投资、天堂硅谷合众创业、金华合成、袁旭东、黄国兴、楼晓峰、陶致德、王善庆、何天立、李婧、姜二晨、贾江坪、许士炎、姜晴、孙静芸、鲍建跃、施向华、胡秀茶、韦天宝、王中平、万军、吕向炯、王玉平、金鑫、金圣煊、郑建民、厉新东、柴国林、赵青、高春儿 | 1、承诺人同意自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的12个月内,承诺人认购的股份予以锁定,不得转让;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承诺人不转让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 前述股份解锁时需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长于前述锁定期的,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2、锁定期内,承诺人如因金石东方实施送红股、转增股本、股份配售等原因而增持的金石东方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限的约定。 3、承诺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时,还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其他相关规定。 4、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承诺人将在金石东方股东大会会议、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金石东方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承诺人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的股份转让收入归金石东方所有,承诺人将在获得前述收入之日起5日内将该收入支付至金石东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5、本承诺函为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关于合法拥有标的资产完整权利的承诺函 | |
原亚洲制药全体股东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所持有的海南亚药的股权为合法所有,权属清晰且真实、有效,不存在股权纠纷或者潜在纠纷;该等股权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其他任何类似的安排;不存在质押等任何担保权益,不存在冻结、查封或者其他任何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合同、承诺或安排;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上述股份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冻结、征用或者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承诺人保证上述状况持续至上述股权登记至金石东方名下。 2、承诺人投资海南亚药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未采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 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海南亚药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 |
情形。 | |
放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的承诺 | |
袁旭东、金 华合成、楼 晓峰、陶致 德、王善庆、 何天立、李 婧、柴国林 | 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本机构无条件不可撤销地 自愿放弃所持金石东方股份的表决权、提案权及提名权。 本承诺函为本人/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本机构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人/本机构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上述 承诺事项不影响本人/本机构行使持有金石东方股份所享有的除表决权、提 案权及提名权之外的其它权利。 自本次交易完成后的第 37 个月起至本次交易完成后的第 60 个月内,本人/本机构无条件不可撤销地自愿放弃所持金石东方股份的表决权、提案权及提名权。 |
关于不委托楼金及其一致行动人行使表决权、提案权及提名权的承诺 | |
除楼金及其一致行动人、全部获得现金对价的亚洲制药股东外的交易对方(不包括袁旭东等8名放弃表决权的亚洲制药股东) | 在持有金石东方股权期间,本人/本机构承诺不会将所持金石东方股权的表决权、提案权及提名权委托于楼金及其一致行动人行使。 除通过证券交易所(包括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买入本人/本机构持有的金石东方股票之外,通过法定继承及协议转让取得本人/本机构持有的金石东方股票,该受让人(继受人)亦须遵守上述承诺。 本承诺函为本人/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本机构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本机构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承诺。 |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 | |
郑志勇、王瑜、王志昊、马艳蓉、蔡泓薇、邓平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36个月内,本人承诺不通过任何方式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谋求金石东方实际控制权。 自本次交易完成后的第37个月起至本次交易完成后的第60个月内,本人承诺不通过任何方式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谋求金石东方实际控制权。 自本次交易完成后六十个月内,本人承诺不通过任何方式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谋求金石东方实际控制权;本人将不主动实施任何可能会导致蒯一希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金石东方股份比例与楼金先生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标的公司六名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合计持有的金石东方股份比例差距小于5%的行为,如因本人行为导致前述情形发生,本人需在15个工作日内采取主动措施消除上述影响事项,如不采取主动措施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天堂硅谷资产管理集团 | 承诺人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60个月内,如因天堂硅谷合众创业、天堂硅谷-金石定增资产管理计划单独或联合行使董事提名权,将导致蒯一希可能丧失金石东方董事会控制权的,则天堂硅谷合众创业、天堂硅谷-金石定增资产管理计划承诺将放弃上述董事提名权,并以二者所持有的金石东方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对蒯一希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投赞成票。 本公司、天堂硅谷合众创业及天堂硅谷-金石定增资产管理计划与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就参与本次交易及本次交易完成后60个月内的一致行动安排。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本公司、天堂硅谷合众创业及天堂硅谷定增计划认可并尊重蒯一希先生的金石东方实际控制人身份,在蒯一希先生为金石东方的实际控制人的前提下,本公司、天堂硅谷合众创业及天堂硅谷-金石定增资产管理计划不单独、联合、通过他人(无论其是否为本次交易的参与方,除蒯一希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之外)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被动因素 |
增持除外)、接受委托行使表决权、签署协议、一致行动安排等方式主动谋求金石东方实际控制人地位。 | ||
陈趋源、姜二晨、姜晴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36 个月内,①本人/本机构承诺不通过任何 方式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谋求金石东方实际控制权;②本人/本机构(包 括本人/本机构控制的企业及本人近亲属)不增持金石东方的股票(包 括但不限于在二级市场增持、协议受让、参与定向增发等)。 自本次交易完成后第三十七个月至第六十个月内,本人承诺不通过任 何方式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谋求金石东方实际控制权,承诺自本次交易 完成后第三十七个月至第六十个月内,本人将不主动实施任何可能会 导致蒯一希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金石东方股份比例与楼 金先生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标的公司六名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合计持有的金石东方股份比例差距小于 5%的行 为,如因本人行为导致前述情形发生,本人需在 15 个工作日内采取 主动措施消除上述影响事项,如不采取主动措施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 任。 | |
关于不增加持有金石东方股份的补充承诺 | ||
陈趋源、姜二晨、姜晴 | 自本次交易完成后的第 37 个月起至本次交易完成后的第 60 个月 内,除金石东方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楼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 人、关联股东须履行回避表决程序),不增加本人/本机构持有的金 石东方股份数量(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孳息增加的 情形除外)。 | |
本次交易所作承诺不可撤销、变更的承诺 | ||
上市公司、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标的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 | 一、本人/本机构在该等文件上的签名/盖章均系真实的,相关授权签字人员的签字均为该自然人真实的亲笔签名,作出或者签署该等文件均系本人/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本人/本机构签署该等文件无需取得任何主管部门的审批,本人/本机构确认知悉该等文件是上市公司需公开的文件,该等文件对本人/本机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除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审核要求,或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本人/本机构不主动对该等文件(含自本确认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之日作出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确认、声明、承诺)作出撤销、变更等调整; 四、本人/本机构在出具、签署该等文件时已经充分论证相关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存在基于出具之时及未来可预期的情况,判断明显履行不能的事项,本人/本机构具备相关事项的实际履行能力; 五、本人/本机构将严格按照该等文件履行相关声明、承诺,如该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本人/本机构违反已作出的承诺,本人/本机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业绩承诺 | ||
迪耳投资、亚东南工贸、及其原亚洲制药8名董监高股东楼金、郑志勇、王瑜、陈趋源、王志昊、马艳蓉、蔡泓薇、 |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业绩承诺期间为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截至各年度年末的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分别为12,659.81万元、28,047.08万元、44,434.64万元。上述净利润数指标的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交易完成后金石东方以增资等方式向标的公司提供融资的影响数) |
(二)承诺完成情况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承诺人严格履行了所做的承诺。
2、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利安达专字[2018]第2089号),2016年度亚洲制药承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及使用配套募集资金投资所产生的净利润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2,659.81万元,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及使用配套募集资金投资所产生的净利润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3,745.43万元;2016~2017年度亚洲制药承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及使用配套募集资金投资所产生的净利润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28,047.08万元,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及使用配套募集资金投资所产生的净利润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29,269.51万元,业绩承诺方已完成2016~2017年业绩承诺净利润累计数的要求,符合相应解锁条件。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也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8月20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8,978,489股,占总股本的12.98%。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38人,其中自然人股东34名,法人股东4名。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表示:
邓平
序号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本次可实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股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备注 |
1 | 深圳市中金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9,271,299 | 9,271,299 | 0 | 4.15% | 注1 |
2 | 浙江天堂硅谷合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8,007,031 | 8,007,031 | 8,007,031 | 3.59% | 注2 |
3 | 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3,059,528 | 3,059,528 | 3,059,528 | 1.37% | |
4 | 袁旭东 | 2,794,032 | 2,794,032 | 2,794,032 | 1.25% | |
5 | 郑志勇 | 2,370,502 | 474,100 | 474,100 | 0.21% | 注3 |
6 | 王 瑜 | 1,185,251 | 237,050 | 237,050 | 0.11% | 注3 |
7 | 金华经济开发区合成化工有限公司 | 971,847 | 971,847 | 1,847 | 0.44% | 注4 |
8 | 黄国兴 | 940,700 | 940,700 | 940,700 | 0.42% | |
9 | 楼晓峰 | 711,551 | 711,551 | 711,551 | 0.32% | |
10 | 陶致德 | 418,646 | 418,646 | 418,646 | 0.19% | |
11 | 王善庆 | 364,440 | 364,440 | 364,440 | 0.16% | |
12 | 蔡泓薇 | 316,066 | 63,213 | 63,213 | 0.03% | 注3 |
13 | 陈趋源 | 210,710 | 42,142 | 42,142 | 0.02% | 注3 |
14 | 姜二晨 | 168,568 | 168,568 | 168,568 | 0.08% | |
15 | 王志昊 | 158,032 | 31,606 | 31,606 | 0.01% | 注3 |
16 | 马艳蓉 | 158,032 | 31,606 | 31,606 | 0.01% | 注3 |
17 | 李 婧 | 126,426 | 126,426 | 126,426 | 0.06% | |
18 | 姜 晴 | 126,426 | 126,426 | 126,426 | 0.06% | |
19 | 贾江坪 | 110,623 | 110,623 | 110,623 | 0.05% | |
20 | 邓 平 | 105,354 | 21,070 | 21,070 | 0.01% | 注3 |
21 | 何天立 | 105,354 | 105,354 | 105,354 | 0.05% | |
22 | 许士炎 | 94,820 | 94,820 | 94,820 | 0.04% | |
23 | 孙静芸 | 84,284 | 84,284 | 84,284 | 0.04% | |
24 | 胡秀茶 | 84,284 | 84,284 | 84,284 | 0.04% | |
25 | 鲍建跃 | 63,212 | 63,212 | 63,212 | 0.03% | |
26 | 施向华 | 63,212 | 63,212 | 63,212 | 0.03% | |
27 | 韦天宝 | 63,212 | 63,212 | 63,212 | 0.03% | |
28 | 王中平 | 56,892 | 56,892 | 56,892 | 0.03% | |
29 | 万 军 | 53,731 | 53,731 | 53,731 | 0.02% | |
30 | 吕向炯 | 47,409 | 47,409 | 47,409 | 0.02% | |
31 | 金圣煊 | 42,142 | 42,142 | 42,142 | 0.02% | |
32 | 高春儿 | 42,142 | 42,142 | 42,142 | 0.02% | |
33 | 王玉平 | 41,087 | 41,087 | 41,087 | 0.02% | |
34 | 金 鑫 | 37,928 | 37,928 | 37,928 | 0.02% | |
35 | 郑建民 | 31,606 | 31,606 | 31,606 | 0.01% | |
36 | 厉新东 | 31,606 | 31,606 | 31,606 | 0.01% | |
37 | 柴国林 | 31,606 | 31,606 | 31,606 | 0.01% | |
38 | 赵 青 | 31,606 | 31,606 | 31,606 | 0.01% | |
合计 | 32,581,197 | 28,978,037 | 18,736,738 | 12.98% |
注1:深圳市中金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9,271,299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为0股,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方可上市流通;注2:浙江天堂硅谷合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股东天堂硅谷—金石定增资产管理计划系一致行动人,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本次解除限售后减持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注3: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郑志勇、王瑜、蔡泓薇、陈趋源、王志昊、马艳蓉和邓平本次可
申请解锁20%其所持有的限售股份,其中,郑志勇作为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在其任职期间,每年可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次解锁比例尚未超过该可转让比例;注4:金华经济开发区合成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970,000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为1,847股,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方可上市流通。
四、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
股份性质 | 本次限售股上市前 | 本次变动股数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后 | |||
股份数量 | 比例 | 增加 | 减少 | 股份数量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140,646,690 | 63.02% | 0 | 28,978,037 | 111,668,201 | 50.03%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82,544,350 | 36.98% | 28,978,037 | 0 | 111,522,839 | 49.97% |
合计 | 223,191,040 | 100% | 28,978,037 | 28,978,037 | 223,191,040 | 100.00% |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的查意见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金石东方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出具如下意见:
1、本次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及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股份锁定期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对本次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5、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相关股东需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对关于大股东、特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行为的相关规定;
6、独立财务顾问对金石东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部分限售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吴志君 赵洁巍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