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收到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建议函》(投服中心行权函【2017】1171 号)建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不完善之处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 修改后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股份总数。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