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 4 月 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 2017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15,868,535.03 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911,749.39 元,报告期内已分配 6,800,000.00 元,加上上年结存未分配利润171,210,298.00 元,本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为 279,367,083.64 元。鉴于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为了保障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董事会拟定如下分配预案:以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223,191,04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10 元(含税),共计派发 24,551,014.4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以后年度分配。 二、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 该方案的实施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 三、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董事会认为 2017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和成长性相匹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同意将《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体现了公司分配政策的连贯性,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且有利于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其他说明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