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17〕7655 号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东方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金石东方公司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 金石东方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金石东方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金石东方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金石东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 现根据贵所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将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金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45 号)核准,并经贵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855,266.00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3.63 元,共计募集资金 800,000,000.00 元,坐扣承销费用 9,600,000.00 元(不含税承销费用 9,056,603.77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790,400,000.00 元,已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6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扣除主承销商的不含税承销费用 9,056,603.77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790,943,396.23 元,另减除副主承销商的承销费用、律师费、审计验资费、股权登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税费 13,433,408.91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777,509,987.32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286 号)。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本公司《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支付购买海南亚洲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现金对价等。本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价格为 210,000 万元(实际支付对价为 209,999.96 万元,差额0.04 万元系支付股份数量不足一股部分,公司不再另行支付)的海南亚洲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其中 123,045.67 万元交易价格由本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86,954.28 万元由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成都金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本公司需支付的现金对价为 84,854,28 万元,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17 年 7 月 26 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购买海南亚洲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现金对价的实际金额为 67,187.81 万元。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