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有利于公司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拓宽了公司的筹资渠道,进而加快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顺利实施。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向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独立董事:张玉川: 冯婷婷: 肖 菲: 2017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