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石亚药(300434)_公司公告_金石东方:关于签订借款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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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东方:关于签订借款协议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02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借款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向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2 日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近日,公司与股东蒯一希、傅海鹰、林强、赖星凤签订了《借款协议》,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双方 甲方(借款人):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蒯一希 住所:成都市双流区九江镇万家社区 乙方(出借方): 乙方一:蒯一希 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乙方二:傅海鹰 职务:副总经理 乙方三:林强 职务:副总经理、董秘 乙方四:赖星凤 职务:监事会主席 二、借款金额 公司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共计 41,722.2 万元。其中,公司向蒯一希借款人民币21,883 万元,公司向傅海鹰借款人民币 7,635 万元,公司向林强借款人民币 7,607万元,公司向赖星凤借款人民币 4,597.2 万元。 三、借款期限 本次借款期限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9 月 29 日止。 四、借款利息 1、根据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本次借款利息不超过乙方合理的融资成本及必要的税费之和。本次乙方向第三方融资的利息为年利率 6.5%,其他融资费用(包括交易佣金、质押登记费)为 15.14 万元,按照相关税费成本(增值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 7%、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 5%、个人所得税 20%)计算,本次借款利息为年利率 8.4%(实际年利率以乙方实际承担的融资成本及税费之和计算,此处为贷款期限内按照前述融资成本及税费之和模拟计算的年利率),若主管税务部门调整相关税收政策或存在其他导致融资成本增加的情形,则公司本次借款的利息应作相应调整,最终确定的借款利息不得超过乙方实际的融资成本及必要的税费之和。本次借款利息自实际提款日起计息。 特此公告。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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