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21,797,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03%;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5,449,3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1%。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7 年 5 月 2 日(星期二)。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石东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45 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00 万股,并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5,100 万股,发行上市后总股本为 6,800万股。 2016年6月17日,公司实施了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680万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合计转增6,800万股。通过本次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由6,800万股增加至13,600万股。 公司实施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公司总股本为 13,600 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为 10,200 万股,占总股本的 75%;无限售条件股份为 3,400 万股,占总股本的 2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傅海鹰、林强、赖星凤。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股东兼高级管理人员傅海鹰、林强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参照的发行价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不因在公司所任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前述的股份锁定期满及减持价格符合相关承诺后,本人在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做相应变更),并且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兼监事赖星凤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参照市场价格,但不得低于发行人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本人不因在公司所任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前述的股份锁定期满及减持价格符合相关承诺后,本人在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做相应变更),并且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 2017 年 1 月公告的《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作出的承诺一致,具体内容如下: 傅海鹰、林强、赖星凤承诺:“在本次重组完成后 60 个月内,如因本人行使董事提名权,将导致蒯一希可能丧失金石东方董事会控制权的,则本人承诺将放弃上述董事提名权,并以本人所持有的金石东方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对蒯一希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投赞成票。”同时傅海鹰、林强、赖星凤承诺,其在金石东方发行股份购买亚洲制药 100%股权交易中所作出的承诺不可撤销、不可变更。 3、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4、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7 年 5 月 2 日(星期二)。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21,797,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03%,实际可上市流通为 5,449,3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1%。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 3 名,为自然人股东。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股 所持限售股 本次申请 本次实际可 序号 股东名称 总数 解除限售数量 上市流通数量 1 傅海鹰 8,272,200 8,272,200 2,068,050 2 林强 8,241,600 8,241,600 2,060,400 3 赖星凤 5,283,600 5,283,600 1,320,900 合计 21,797,400 21,797,400 5,449,350 5、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股份数量 比例一、有限售条件 102,000,000 75% 0 21,797,400 80,202,600 58.97%股份高管锁定股首发前个人类限 102,000,000 75% 0 21,797,400 80,202,600 58.97%售股二、无限售流通 34,000,000 25% 21,797,400 - 55,797,400 41.03%股合计 136,000,000 100% 21,797,400 21,797,400 136,000,000 100% 6、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 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保荐机构海通股份有限公司核查认为:金石东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 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 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做出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 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金 石东方本次相关解除限售股份在创业板上市流通。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4月28日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