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 2021年12月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
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规定对相应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二)变更日期
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2年11月30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的会计政策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后公司实施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准则解释第15号、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审批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