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实施超额业绩奖励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经审查,公司本次实施超额业绩奖励是依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利润承诺补偿协议》的约定实施的,且以审计报告为依据,是合理可行的,未有损害公司及其股东权利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该项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决议合法有效。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超额业绩奖励暨关联交易的实施。
独立董事:孟红、杨百寅、刘明水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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