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和《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李昭强先生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担任公司董事、总裁、全资子公司董事长职务,对公司的战略方针、经营决策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具有重大影响,并作为子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核心;CHANG PENG女士为公司外籍员工,目前担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昇辉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总裁,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是公司子公司的核心骨干。除此之外,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四期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020年9月4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按照公司拟定的方案授予182 名激励对象586.8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0 年 9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