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
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0年8月19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指南》”)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示内容: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公示时间: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31日,时限12日。
公示方式:巨潮资讯网及公司官网。
反馈方式:以电话或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及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中,李昭强先生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CHANG PENG女士为外籍员工,除此之外,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