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6月30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
二、 关于公司 2019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所有担保均为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批和决策程序,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
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相关激励对象办理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的相关事宜。
五、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将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本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孟红、杨百寅、刘明水
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