昇辉科技(300423)_公司公告_鲁亿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18年度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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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亿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18年度跟踪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1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18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鲁亿通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震联系电话:0755-82130429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俊毅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不存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12次 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亿通”或“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后19,023.00万元已存入董事会指定的账户。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在银行专户的存储金额为111.47万元(含已结算利息等)。 在持续督导期内,我公司保荐代表人每月通过银行对账单核对 首次公开发行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资金。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一致 2018年1月至12月,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12次检查,并于2018年1月、7月、11月对发行人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1次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共召开股东大会3次,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列席股东大会1次,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26日。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2次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共召开董事会7次,其中以现场方式召开3次,现场表决加通讯表决4次,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列席董事会2次,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及2018年10月24日。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2次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共召开监事会7次,其中以现场方式召开7次,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列席监事会2次,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及2018年10月24日。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6次(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3)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或整改情况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18年2月26日
(3)培训内容股份限售及减持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3.“三会”运作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6.关联交易
7.对外担保
8.收购、出售资产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行承诺及解决措施
纪法清、于龙、姜鹏飞承诺: (1)自鲁亿通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鲁亿通首发前股份,也不由鲁亿通回购该部分股份;(2)鲁亿通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鲁亿通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鲁亿通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鲁亿通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对应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3)对于鲁亿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鲁亿通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2年内减持已解除限售的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鲁亿通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4)减持鲁亿通股份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莱阳微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1)其 鲁亿通首发前持有的鲁亿通股票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鲁亿通回购该等股份;(2)鲁亿通上市后6个月内如鲁亿通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鲁亿通上市6个月后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鲁亿通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对应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3)对于鲁亿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鲁亿通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2年内减持已解除限售的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鲁亿通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4)减持鲁亿通股份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陆金海、刘明达承诺: (1)自鲁亿通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鲁亿通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鲁亿通回购该等股份;(2)减持鲁亿通股份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纪法清、柳云鹏、魏春梅、黄涛、缪云辉、崔静、贺智波、姚京林、刘德业、于龙、姜鹏飞、闫莉、徐克峰、荀涛承诺:
(1)除纪法清、于龙、姜鹏飞外,上述其他人员自鲁亿通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鲁亿通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鲁亿通回购该等股份;(2)鲁亿通上市后6个月内如鲁亿通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鲁亿通上市6个月后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鲁亿通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对应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3)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鲁亿通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鲁亿通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持有的鲁亿通股份。若其在鲁亿通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鲁亿通股份;若其在鲁亿通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鲁亿通股份;(4)对于鲁亿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鲁亿通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2年内减持已解除限售的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鲁亿通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5)若其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其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鲁亿通承诺: 若鲁亿通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鲁亿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鲁亿通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鲁亿通董事会应当在前述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后及时制定股份回购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鲁亿通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鲁亿通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不低于鲁亿通股票发行价格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鲁亿通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股份回购义务需在股份回购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若鲁亿通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鲁亿通将
按照有效的司法裁决文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纪法清承诺: 若鲁亿通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鲁亿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纪法清将在前述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后及时制定股份回购计划,购回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纪法清已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鲁亿通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鲁亿通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不低于鲁亿通股票发行价格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鲁亿通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纪法清的股份回购义务应当在股份回购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纪法清将按照有效的司法裁决文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纪法清未履行上述承诺,其本人同意鲁亿通自其本人违反本承诺之日起,鲁亿通有权相应扣减应向其本人发放的红利,以用于其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
鲁亿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按照有效的司法裁决文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其能够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若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同意鲁亿通自其违反承诺之日起,鲁亿通有权扣减应向其发放的红利、工资、奖金和津贴等,以用于执行其未履行的承诺;在其担任鲁亿通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鲁亿通发生被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认定鲁亿通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致使鲁亿通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情形,其将通过投赞同票的方式促使鲁亿通履行已作出的回购或赔偿承诺。
纪法清、发行人全体董事及发行人全体监事承诺: 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纪法清、发行人全体董事、发行人全体监事承诺将从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根据《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
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上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鲁亿通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鲁亿通承诺: 将通过以下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2)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4)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增加鲁亿通持续竞争能力;(5)加强管理,合理控制成本费用支出;(6)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和《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公司章程(草案)》和《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情形下,制定和执行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方案,并在必要时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纪法清承诺: 如果鲁亿通因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未能依法缴纳“五险一金”事由而需补缴费用、赔偿或缴纳行政罚款的,其本人愿意全额补偿给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纪法清承诺: (1)将尽职、勤勉地履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控股股东的职责,不利用鲁亿通的控股股东的地位或身份损害鲁亿通及鲁亿通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截至承诺书签署之日,其本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鲁亿通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自承诺书签署之日起,在作为鲁亿通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其本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与鲁亿通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4)自承诺书签署之日起,在作为鲁亿通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①如其本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拓展业务范围,所拓展的业务不与鲁亿通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②如鲁亿通将来拓展的业务范围与其本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其本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停止从事该等业务,或将该等业务纳入鲁亿通,或将该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③如其本人或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与鲁亿通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商业机会,则将该商业机会让予鲁亿通。
鲁亿通、纪法清及鲁亿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鲁亿通控股股东及董监高将严格履行上市时的持股承诺,在锁定期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鲁亿通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并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公司信息,为股东提供准确的投资决策依据;(2)鲁亿通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结合鲁亿通实际情况,适时通过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方案,建立和完善员工与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治理水平,提高凝聚力和竞争力,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紧密结合;(3)鲁亿通将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积极践行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交易所“互动易”平台等形式,与投资者做好沟通,增进彼此之间的了解与信任,坚定投资者信心,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鲁亿通承诺: 1、公司承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18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李 震 黄俊毅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03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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