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作为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发表意见如下:一、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69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1,871,078 股限制性股票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锁期内按规定解锁,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锁手续。 独立董事:孟红、杨庆理、刘明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