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浩丰(300419)_公司公告_关于对王丰根、张阳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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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王丰根、张阳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2-02-15
关于对王丰根、张阳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日期:2022-02-15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2022〕31号王丰根、张阳森:经查,你们在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及的北京信远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远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国融兴华评报字S〔2020〕第008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评估方法方面信远通历史经营期间短、业绩波动大,与底稿适用性分析中的收益法应用基础表述不符,你们未做针对性分析。上述情形违反《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八条的规定。二、评估模型与参数方面一是收益法下的2020年签订合同金额取值依据不充分。二是收益法下预测营运资金时使用的参数仅以2020年上半年数据为基础,未见对相关参数合理性的分析,考虑不充分。上述情形违反《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三、评估报告与评估说明披露方面一是实际使用的评估方法与评估说明中描述的不一致。二是评估说明中表述存在错误。三是资产基础法下无形资产范围界定前后矛盾。上述情形违反《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四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九条的规定。四、底稿和资料核验方面一是个别时间记录不符合常理。二是个别底稿中信息数据与明细表不一致。三是客户访谈记录签字页盖章非客户单位章。上述情形违反《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六条的规定。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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