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第六条 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发展委员会等专门工作机构中,其中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三人组成,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战略发展委员会可由非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参加
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候选人时,独立董事提名人应:
(一)确认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2.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4.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5.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6.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7.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职的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二)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2.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3.同时在超过三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4.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6.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对于证券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四条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前述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解除独立董事职务:
(一)独立董事不具备一般董事的任职条件或者不符合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二)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请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三)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证监会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如公司被收购的,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应出席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后举行的年度报告说明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一)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5.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6.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7.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8.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9.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10.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11.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12.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13.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
14.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15.有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二)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2.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3.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4.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5.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障碍。
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最迟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规则第二十三条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经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
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的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三十四条 财务总监应在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就公司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资料,定期通报公司的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四十条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董事长应当保证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关于董事法律责任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四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独立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和收回独立董事事发当年应获得和已获得的独立董事津贴,并予以披露:
(一)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及处罚的;
(二)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的修改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内”、“至少”,含本数;“高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废止。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