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迦南科技 |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义铭 | 联系电话:010-83321165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苏 | 联系电话:010-83321177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每月一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0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不适用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5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0次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方亨志、方志义、方正、黄斌斌、南京比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迦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方亨志、方志义、方正、黄斌斌、南京比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迦南科技关于分红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配对象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 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1.2022年1月14日,浙江证监局对安信证券及戴铭川、叶清文等人员作出《关于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戴铭川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叶清文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关于对秦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等八份行政监管措施文件,对安信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
安信证券做出如下整改: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并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2.2022年3月11日,深圳证监局公布了对安信证券汕头分公司及其员工陈南鹏作出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39号)和《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陈南鹏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40号),对安信证券汕头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安信证券对此次行政监管措施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措施,就此事启动内部调查并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制定了后续整改、问责措施。 3.2022年5月20日,安信证券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口头警示通知单》,深交所根据浙江证监局《关于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认定安信证券在开展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未能对亚太药业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尽职调查不充分,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内部质量控制不完善,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对安信证券采取了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安信证券、项目主办人和保荐代表人将认真总结并吸取经验教训,在后续项目持续督导和尽职调查过程中提高尽职调查工作水平,切实把控执业质量和执业风险。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吴义铭 杨 苏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