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色股份(300402)_公司公告_宝色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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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色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2

证券代码:300402 证券简称:宝色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0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2日(星期四)下午13:0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景明大街15号南京宝色股份公司办公楼503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视频参会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薛凯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23人,代表公司股份132,856,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833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公司股份131,980,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47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1人,代表公司股份87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2%。

2、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7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为12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7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 2024 年年度述职。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5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10%;反对30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4%;弃权4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416%;反对30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264%;弃权4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21%。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32,50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9%;反对3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7%;弃权4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658%;反对3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123%;弃权4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2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50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0%;反对30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68%;弃权4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772%;反对30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754%;弃权4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75%。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5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18%;反对3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7%;弃权4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557%;反对3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123%;弃权4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21%。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50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41%;反对30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7%;弃权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7034%;反对30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203%;弃权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63%。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申请不超过 9 亿元综合用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49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0%;反对30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7%;弃权5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242%;反对30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203%;弃权5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55%。

7、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5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35%;反对3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1%;弃权4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121%;反对3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901%;弃权4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7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的张翠雨律师、杨梅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南京宝色股份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宝色股份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观意字2025XA000175号)。特此公告。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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