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来股份(300393)_公司公告_中来股份: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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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来股份: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6

证券代码:300393 证券简称:中来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7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16日下午14:00在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区青年路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其中: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曹路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209名,代表301,951,3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11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294,549,2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32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05人,代表股份7,402,1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6793%。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206名,代表股份7,512,2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名,代表股份11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205人,代表股份7,402,1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93%。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以现场或者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会议。公司独立董事周绍志先生、余学功先生、张天舒女士分别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在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0,333,8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43%;反对1,18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14%;弃权435,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94,6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679%;反对1,18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0,293,9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11%;反对1,19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3%;弃权457,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54,7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367%;反对1,19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713%;弃权457,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19%。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0,297,4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23%;反对1,20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91%;弃权448,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58,2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833%;反对1,20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432%;弃权448,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735%。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0,293,9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11%;反对1,19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55%;弃权463,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54,7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367%;反对1,19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955%;弃权463,3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78%。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6,492,5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21%;反对4,995,5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44%;弃权463,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53,3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337%;反对4,995,5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985%;弃权463,3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78%。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0,160,7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70%;反对1,64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59%;弃权142,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21,5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636%;反对1,64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情况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20,844,8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89%;反对1,446,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94%;弃权449,4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16,3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635%;反对1,446,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537%;弃权449,4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28%。

关联股东林建伟先生、苏州普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总股份为79,210,699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9,924,1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86%;反对1,527,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59%;弃权499,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84,9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143%;反对1,527,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360%;弃权499,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97%。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00,297,4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22%;反对1,19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62%;弃权457,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58,2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833%;反对1,19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247%;弃权457,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19%。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等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0,136,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90%;反对1,37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67%;弃权435,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97,4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428%;反对1,37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554%;弃权435,8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18%。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1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6,228,4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47%;反对5,287,0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10%;弃权435,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89,2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183%;反对5,287,0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12.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0,879,9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46%;反对1,393,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54%;弃权467,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51,4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307%;反对1,393,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442%;弃权467,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51%。

关联股东林建伟先生、苏州普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总股份为79,210,699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6,405,0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32%;反对5,067,9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84%;弃权478,4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65,8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689%;反对5,067,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623%;弃权478,4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88%。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1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6,404,3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29%;反对5,067,9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84%;弃权479,1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65,1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596%;反对5,067,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623%;弃权479,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81%。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宋慧清、张依航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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