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当前所处外部环境、当前经营和发展规划等因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本预案提请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根据所处的环境,不断更新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到本报告期末的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公司对担保对象的审查、担保的审批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对担保相关材料核查的情况及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结果,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的各项担保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可以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2022年度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独立意见
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业绩承诺已完成,其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均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
六、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与上市公司保持独立,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需求,我们同意聘任其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与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额度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以及公司与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需求,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以及公司与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额度。
八、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2年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湖北金缔药业有限公司受迁址影响导致产品购销减少,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和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武汉有限公司受市场情况影响关闭部分门店,以上情形导致相关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以上差异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公司2023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未来发
展需要,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以及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九、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津贴)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津贴)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方案。
专此意见。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邓远军、兰霞、吴康兵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