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止202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830,750,7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6.00元(含税),共计派发498,450,472.8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暂不分配转入以后年度,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5年5月15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以截止202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830,750,7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6.00元(含税),共计派发498,450,472.8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暂不分配转入以后年度,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则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2、自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致;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止202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830,750,7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6.00元(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5.4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1.2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6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2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5月30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5年5月2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5年5月3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1*****654 | 裴振华 |
2 | 00*****610 | 容建芬 |
3 | 00*****787 | 王珩 |
4 | 00*****652 | 陆建平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年5月16日至登记日:2025年5月2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双马街99号
咨询联系人:金鑫
咨询电话:0512-62852336
传真电话:0512-62852120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