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比森(300389)_公司公告_艾比森:关于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时间:

艾比森:关于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5

证券代码:300389 证券简称:艾比森 公告编码:2025-034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对象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丁彦辉先生,其认购的股份限售期为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41,000,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1.11%。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5月20日。

一、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55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1,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259,53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9,235,636.58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250,294,363.42元,本次发行的股份于2022年5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限售期为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318,994,173股变更为359,994,173股。

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

1、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定向发行部分)于2023年4月27日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由359,994,173股变更为363,427,298股。

2、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10月30日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由363,427,298股变更为363,853,871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6月26日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由363,853,871股变更为368,516,912股。

4、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11月14日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由368,516,912股变更为369,100,317股。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对象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丁彦辉先生,其在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承诺如下:

承诺事由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丁彦辉股份限售承诺其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得转让。若所认购股份的限售期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规定不相符,则限售期将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结束后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2022年05月20日2025年5月20日承诺人切实履行了相关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丁彦辉股份减持承诺其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未减持发行人股份,并承诺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2022年05月20日2022年11月20日履行完毕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丁彦辉本次认购资金来源承诺本次认购资金全部来源于其合法自有资金、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使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安排进行融资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情形,不存在接受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亦不存在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向承诺人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承诺人认购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代持情形。2021年03月04日——履行完毕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丁彦辉认购股份和金额的承诺本人承诺通过本次发行最低认购的股份数量能够至少使本人持有艾比森30%以上的股份并获取控制权,以发行价格6.33元/股认购股份数量的区间为不低于18,843,690股且不高于41,000,000股,认购金额的区间为不低于11,928.06万元且不高于25,953.00万元。若艾比森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认购金额的区间不变,本次认购价格将作相应的调整,本次认购数量区间亦作相应调整。因政策变化或根据中国证监会注册结果的要求就最初认购股份数量予以调减的,拟认购股份数量按照前述调减安排予以相应调减。如《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丁彦辉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2021年08月12日——履行完毕

议》生效后,本人未按照认购协议及本声明的约定履行本次认购价款的支付义务,本人向艾比森支付违约金进行赔偿,违约金为前述认购金额区间下限与本人实际支付的认购价款差额的1%。

议》生效后,本人未按照认购协议及本声明的约定履行本次认购价款的支付义务,本人向艾比森支付违约金进行赔偿,违约金为前述认购金额区间下限与本人实际支付的认购价款差额的1%。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丁彦辉填补回报措施承诺为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第一大股东丁彦辉先生作出以下承诺: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2021年10月11日长期有效承诺人切实履行了相关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丁彦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披露情形外,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二)本人将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三)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四)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利润,不会通过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2021年06月23日长期有效承诺人切实履行了相关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丁彦辉避免与发行人同业竞争的承诺(一)确认及保证目前不存在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同业竞争的情况。(二)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合资经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委托经营和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权益等方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三)如果将来有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之商业机会,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将无偿将该商业机会让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四)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及业务范围,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将不与拓展的产品、业务相竞争。(五)如违反以上承诺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遭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损失,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予以充分赔偿或补偿。本承诺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人不再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董事长为止。2021年07月12日长期有效承诺人切实履行了相关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丁彦辉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一)本人在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将继续保证与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上保持独立,确保发行人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二)本人将继续遵守证券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2021年06月23日长期有效承诺人切实履行了相关

作承诺

作承诺相关内控文件的规定,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避免同业竞争。(三)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占用艾比森资金的情形。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丁彦辉关于维护控制权稳定相关措施的承诺本人及家庭成员资信情况良好,不存在大额负债;针对本人未来拟实施的股票质押行为,本人将预留充足的现金及股票,如出现股票价格大幅下滑等风险事件导致本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受到影响,则本人将积极与债权人协商,采取所有合法措施防止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被行使质押权,维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的稳定性。2021年07月30日长期有效承诺人切实履行了相关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填补回报措施承诺为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2021年10月11日长期有效承诺人切实履行了相关承诺
承诺是否按时履行

截至本公告日,丁彦辉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亦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5月20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1,000,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1.11%。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共计1名,共涉及证券账户1户,股份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所持股份总数(股)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丁彦辉124,671,54993,503,66241,000,000

注:1、所持限售股份总数为丁彦辉先生持有首发后限售股和高管锁定股合计数量;

2、丁彦辉先生系公司董事长,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将转为高管锁定股;

3、最终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结果为准。

五、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减(股)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135,918,99636.82%0135,918,99636.82%
高管锁定股94,918,99625.72%41,000,000135,918,99636.82%
首发后限售股41,000,00011.11%-41,000,00000.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233,181,32163.18%0233,181,32163.18%
三、股份总数369,100,317100.00%0369,100,317100.00%

注:1、最终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结果为准。

2、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已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15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