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通(300379)_公司公告_*ST东通:关于开立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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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300379证券简称:*ST东通公告编号:2025-083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立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专用账户。同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全权办理上述专用账户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8月2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5-080)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通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分别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酒仙桥科技金融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公司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06号)同意注册,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6,024,096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0.7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99,999,992.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

人民币30,779,267.9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69,220,724.07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截至2023年6月2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317号)。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上述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分别与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开立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情况为规范公司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董事会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专用账户。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全权办理上述专用账户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并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本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专用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账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户募集资金用途
1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86011110001734089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北京东方通网信科技有限公司86041110001069092
3北京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酒仙桥科技金融支行110941399010001

三、《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使用专户内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丙方。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即2025年12月31日,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失效。

四、备查文件《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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