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9 | 证券简称:东方通 | 公告编号:2025-023 |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已决议实施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公司于2025年2月17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有关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有关审议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方式: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为股票期权。
2、股份来源: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及/或定向增发A股普通股。
3、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共计1,200.0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15%。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股票期权完成登记期间,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将做出相应调整。
4、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30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5、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全部行权或者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6、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
行权安排 | 行权期间 | 行权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因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行权条件约束,且行权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如相应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行权。
各行权期内,当期可行权但未行权或者未满足当期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7、行权价格: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4.43元/股。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股票期权完成登记期间,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出相应调整。
8、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如下:
行权安排 | 业绩考核 |
第一个行权期 |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00% 2、2025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00万元 |
第二个行权期 |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0.00% |
2、2026年净利润不低于5,000.00万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作为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考核年度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影响。
3、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行权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9、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公司(含子公司)绩效考核有关制度执行。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行权期内,公司依据激励对象于相应考核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认激励对象当期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具体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 A+ | A | B | C | D |
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 | 100% | 0% |
各行权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绩效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可行权;激励对象未满足相应绩效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二)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有关审议程序
1、2025年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吕廷杰先生作为征集人依法采取无偿方式就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2、2025年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3、2025年1月24日至2025年2月6日,公司通过公司内网公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4、2025年2月10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5年2月14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2025年2月1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核查意见。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事项的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审议结论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条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确定2025年2月17日为授予日,向130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1,20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4.43元/股。
四、本次权益授予情况
(一)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二)授予日:2025年2月17日。
(三)行权价格:14.43元/股。
(四)授予数量:1,200.00万份。
(五)股份来源: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及/或定向增发A股普通股。
(六)授予人数:130人。股票期权分配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数量 (万份) | 占授予总额 的比例 | 占股本总额 的比例 |
1 | 赵永杰 | 董事、总经理 | 30.00 | 2.50% | 0.05% |
2 | 徐少璞 | 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 25.00 | 2.08% | 0.04% |
3 | 李利军 | 董事、副总经理 | 25.00 | 2.08% | 0.04% |
4 | 谢耘 | 副总经理 | 20.00 | 1.67% | 0.04% |
5 | 孙姬明 | 财务总监 | 20.00 | 1.67% | 0.04% |
6 | 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人员 (125人) | 1,080.00 | 90.00% | 1.94% | |
合计 | 1,200.00 | 100.00% | 2.15% |
注:1、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得获授股票期权或者自愿放弃获授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会可将前述股票期权分配至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
2、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的,系四舍五入所致。
(七)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全部行权或者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八)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
行权安排 | 行权期间 | 行权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因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行权条件约束,且行权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如相应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行权。
各行权期内,当期可行权但未行权或者未满足当期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
行权,由公司注销。
(九)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如下:
行权安排 | 业绩考核 |
第一个行权期 |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00% 2、2025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00万元 |
第二个行权期 |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0.00% 2、2026年净利润不低于5,000.00万元 |
注: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作为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考核年度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影响。
3、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行权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十)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公司(含子公司)绩效考核有关制度执行。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行权期内,公司依据激励对象于相应考核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认激励对象当期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具体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 A+ | A | B | C | D |
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 | 100% | 0% |
各行权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绩效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可行权;激励对象未满足相应绩效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五、本次授予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公司于授予日确定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2、可行权日前
公司于可行权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和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将取得激励对象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及/或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可行权日
激励对象获授的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可按规定行权,公司结转可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激励对象获授的未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公司相应冲减成本及/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可行权日后,公司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及/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进行调整。
(二)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采用Black-Scholes模型计算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有关参数取值如下:
1、标的股价:16.93元/股(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12个月、24个月(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至各行权期可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8.17%、23.46%(深证综指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38%、1.36%(中债国债到期收益率);
5、股息率:0.61%(公司所属申万行业“计算机—软件开发”股息率)。
(三)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共计1,200.00万份,产生的激励成本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激励总成本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2026年 (万元) | 2027年 (万元) |
4,183.53 | 2,576.32 | 1,425.22 | 181.99 |
注:1、上述预计结果不代表实际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股票期权数量有关。
2、授予股票期权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以经审计的数据为准。
六、监事会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的明确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综上,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事项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以2025年2月17日为授予日,向130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1,20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4.43元/股。
七、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包括: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符合《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列入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授予日的确定、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行权价格、授予条件的成就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九、备查文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监事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四)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