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7 证券简称:赢时胜 公告编号:2021-009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于2020年实施了新的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69名激励对象授予了1,206万股限制性股票,且公司在2020年回购注销了原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解锁期内的207.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股份总数将由742,092,080股变更为752,077,080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742,092,080元变更为752,077,080元。
另外,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部分条款的修订,结合公司自身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鉴于上述原因,《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修订如下: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42,092,080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52,077,080元。 |
2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42,092,080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52,077,080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3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4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权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但交易涉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权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但交易涉 |
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
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 ||
5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权董事长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权董事长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 (六)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法人的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 (六)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法人的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 |
签订许可协议。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 |
6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或其它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通知到各董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或其它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通知到各董事。若遇紧急、重大事件需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且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后方可召开。 |
7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8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2月5日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
9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召开监事会或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或其它经监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通知到各监事。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或其它经监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通知到各监事。若遇紧急、重大事件需尽快召开临时监事会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10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解释。 |
11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后施行。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