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7 证券简称:赢时胜 公告编号:2020-081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0】第62号),公司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书面回复如下:
1. 你公司2019年年报披露的收入构成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和销售、服务费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供应链业务收入、保理业务收入。2020年半年报披露的收入构成仅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和销售、服务费收入。请结合2020年上半年业务开展情况,说明收入构成中未包含商品销售、供应链、保理收入的原因,是否仍经营前述业务。如仍经营,请说明在2020年半年报中调整收入构成分类的原因,并参照2019年年报收入构成,补充披露各领域收入金额情况。
回复:
1、公司2020年半年报披露的收入构成仅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和销售、服务费收入的原因是按2020年半年报披露系统里勾选的披露收入占比10%以上的产品或服务情况以及匹配上年同期披露收入数据披露的,商品销售、保理收入等未达到营业收入10%以上,所以未在收入构成表中。半年报披露系统勾选情况如下:
占比10%以上的产品或服务情况?使用 ?不适用
2、2020年半年度,公司采取了逐步收缩供应链业务政策,公司供应链代采购业务、保理业务等具体收入金额披露如下:
2020年半年度营业收入构成情况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产品名称 | 2020年1-6月 | |
金额(万元) | 占比(%) | |
主营业务收入 | 34,199.19 | 91.38 |
其他业务收入 | 3,224.69 | 8.62 |
合计 | 37,423.87 | 100.00 |
2020年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表:
产品名称 | 2020年1-6月 | |
金额(万元) | 占比(%) | |
定制软件开发和销售 | 24,034.69 | 70.28 |
技术服务收入 | 8,554.74 | 25.01 |
商品销售收入 | 0.22 | 0.00 |
供应链代采购服务收入 | 132.05 | 0.39 |
保理业务收入 | 1,477.49 | 4.32 |
合计 | 34,199.19 | 100.00 |
2. 报告期末,你公司固定资产余额77,627.28万元,较期初下降2.3%,投资性房地产余额5,278.82万元,较期初下降37.8%。投资性房地产余额下降的原因是公司报告期内处置“长沙万达广场21号”所致。以前年度公告显示,你公司将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中的68,900万元用于购买北京柏豪置业、深业上城、上海御河科创中心、长沙华创等房产。
(1)请说明“长沙万达广场21号”的购买日期、处置前的具体用途以及在报告期内对其进行处置的原因,以及本次处置的房产是否为前次募集资金购买的房产之一,如是,请结合购买及处置原因说明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房产投资。
回复: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长沙设立专门研发机构,于2014年3月按照长沙研发机构计划投入规模付款购买了长沙万达广场40层4001-4012室和41层,公司按研发人员到位安排进度在2015年11月先装修完40层4001-4012室投入使用。为了防止固定资产闲置和浪费,公司将暂时还未装修使用的办公用楼长沙万
达广场41层转为投资性房地产短期出租以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但在使用长沙万达广场办公期间,长沙万达广场建筑质量、物管水平、办公环境等令公司无法满意,公司决定重新购置办公用楼长沙华创国际广场26层至29层,长沙万达广场办公用楼则择机进行出售处理。
长沙万达广场办公用楼是公司于2014年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的,不是利用前次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16年3月)购买的办公房产。
(2)报告期内,你公司发生非经常性损益545.8万元,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仅为23.44万元。请核实本次房产处置的交易金额以及成本情况,说明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的相关核算是否准确。
回复:
2020年半年度“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23.44万元包含处置长沙万达广场41层损益14.23万元和处置办公用旧车辆等损益9.21万元。
长沙万达广场41层投资性房地产原值为3,612.75万元,处置时已计提累计折旧526.98万元,账面价值为3,085.77万元。公司出售该房产净实收价款为3,100.00万元,故处置损益为14.23万元。
3. 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7,423.87万元,同比增长4.36%,营业成本11,603.26万元,同比增长48.48%。半年报显示,营业成本增长较大的原因是“投资性房地产出售导致记入营业成本的其他业务支出增加”和“公司销售订单增加,实施和服务人员增加及员工薪酬增加”。2019年年报显示,你公司员工总数 2,631人,较 2018年增加151人,你公司2020年半年报未披露员工总数。
(1)补充披露报告期末员工总人数、人员构成,说明较2019年末的变动情况及原因,与营业收入变动情况是否匹配,并以列表形式向我部报备2019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30日新增员工的明细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约时间、学历、职位、签约年限。同时,请结合营业成本构成、人员薪酬变动情况等,说明营业成本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1、公司各报告期末员工总人数及构成如下:
摘要 | 2019年6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20年6月30日 |
母公司在职员工的数量(人) | 2396 | 2,497 | 2,684 |
主要子公司在职员工的数量(人) | 52 | 134 | 124 |
在职员工的数量合计(人) | 2448 | 2,631 | 2,808 |
当期领取薪酬员工总人数(人) | 2448 | 2,631 | 2,808 |
专业构成类别 | 专业构成人数(人) | 专业构成人数(人) | 专业构成人数(人) |
销售人员 | 52 | 55 | 50 |
技术人员 | 2326 | 2,513 | 2,690 |
财务人员 | 9 | 9 | 9 |
人力行政人员 | 61 | 54 | 59 |
合计 | 2448 | 2,631 | 2,808 |
教育程度类别 | 数量(人) | 数量(人) | 数量(人) |
硕士及以上 | 92 | 98 | 96 |
大学本科 | 2038 | 2,202 | 2,373 |
大学专科 | 295 | 298 | 317 |
其他 | 23 | 33 | 22 |
合计 | 2448 | 2631 | 2808 |
报告期内,公司软件主营业务销售订单及市场需求不断增加,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调整增加技术开发服务、实施、软件服务外包等人员数量以补充人员缺口,故本报告期末较2019年末员工人数增加。
2、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成本为11,603.26万元,其中3,085.77万元为投资性房地产出售成本,扣除此项上年同期没有的成本,营业成本比上年同期增长
8.99%。公司技术开发服务、实施、软件服务外包等员工人数较上年同期增长,导致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增长,报告期内营业成本的增长是真实的、合理的。
(2)说明报告期内销售订单增加的具体情况,新增订单主要客户名称、合同金额,并结合订单类型、实施周期等说明预计产生收入的时间,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同比未明显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回复:
1、报告期内,公司母公司软件主营业务销售订单增加金额为32,449.71万元,其中软件技术运维服务合同金额3,402.23万元,软件服务外包(BPO)合同金额3,842.44万元,软件开发及销售合同金额25,205.04万元。新增订单主要客户(前15大)合同金额明细如下:
客户名称 | 合同总金额(万元) |
客户1 | 3,000.00 |
客户2 | 2,840.92 |
客户3 | 1,800.00 |
客户4 | 1,471.76 |
客户5 | 946.00 |
客户6 | 933.41 |
客户7 | 896.40 |
客户8 | 845.56 |
客户9 | 758.50 |
客户10 | 691.00 |
客户11 | 649.60 |
客户12 | 644.00 |
客户13 | 600.00 |
客户14 | 480.20 |
客户15 | 473.00 |
注:具体客户名称报备深交所。
2、软件技术运维服务合同按合同金额及服务期限平均分摊每月服务费收入,报告期内新增的软件技术运维服务合同预计有2,950.00万元合同金额在2020年度确认收入。软件服务外包(BPO)合同根据季度完工工作量与客户结算服务费收入,报告期内新增的合同预计有3,409.55万元工作量在2020年度确认
收入。软件开发及销售合同根据实施完成情况确认收入,报告期内新增的软件开发及销售合同根据实施周期预计大部分合同都能在2020年度内实施完成并确认收入。
3、由于受新冠疫情影响,一季度全国各地实施了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复工受限,公司实行AB岗轮换上班,驻客户现场办公受限,直至二季度才渐渐恢复正常业务经营,所以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合同项目的实施进度和项目验收进度,从而影响合同收入的确认。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34,199.19万元,较上年同期35,662.84万元下降4.10%。
4. 报告期末,你公司应收账款余额 85,973.8万元,较期初增长17.58%,其他应收款余额9,956.51万元,较期初下降11.89%。前期公告显示,应收账款中包括对保理业务客户的应收款,其他应收款主要构成包括供应链代垫应收款。
(1)请补充说明应收账款余额较期初增长较多的原因,报告期末保理业务、供应链代垫业务形成的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余额,截至8月末的回款情况,并报备截至8月末的保理、代垫业务前五名欠款方名称、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余额。
回复:
1、2020年上半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85,973.80万元,较期初73,117.73万元增长17.58%,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确认收入合同项目的收款大部分要在第四季度或以后年度回款,导致母公司软件业务应收账款增长。
2、2020年上半年报告期末,保理业务形成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8,859.45万元,截至8月末,保理业务较半年度末已净回款3,523.00万元,供应链代采购业务形成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15,488.60万元,截至8月末,代采购业务较半年度末已净回款527.69万元。
3、截至8月末,保理业务前五名欠款方名称及金额为:
序号 | 欠款方 | 金额 (万元) |
1 | 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12,512.45 |
2 | 鸿轩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 1,800.00 |
3 | 邵武市卓氏食品有限公司 | 200.00 |
4 | 长沙三木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 183.00 |
5 | 泉州恒众贸易有限公司 | 120.00 |
截至8月末,代采购业务前五名欠款方名称及金额为:
序号 | 欠款方 | 金额(万元) |
1 | 滑县永达饲料有限公司 | 12,526.77 |
2 | 鹤壁市永达养殖有限公司 | 1,875.55 |
3 | 荣达禽业股份有限公司 | 558.59 |
注:代采购业务只剩三名欠款方。
(2)2019年,因永达系无法还款,你公司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0,710.49万元。你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2月18日做出裁决,半年报仍称前述诉讼仍在审理中。请说明截至目前前述诉讼的进展情况,你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涉及的具体资产明细、市场价值,结合前述情况说明相关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回复:
1、对于永达系所欠公司供应链代采购业务等款项,公司一直在尽力通过法律途径追偿,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2月18日做出裁决的诉讼后续进展情况如下:
案件原告主体 | 案由 | 诉讼标的额 | 管辖法院(及案号) | 立案时间 | 财产保全申请 | 管辖权异议 | 开庭及进展情况 |
上海蒲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滑县永达饲料有限公司等9个被告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时总金额为140,413,053.73元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初318号 | 2019年10月15日 | 已对被告股权及房产保全 | 20191111,原告收到法院转递的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2020011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裁定。 | 原定开庭2019年12月18日。因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开庭时间后延。本案实际开庭时间2020年7月8日。2020年9月14日,在法院主持下,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 |
出具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 |||||||
上海蒲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鹤壁市永达养殖有限公司等9个被告 | 委托合同纠纷 | 起诉时总金额为21,298,009.20 元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91415号 | 2019年11月6日 | 已对被告股权及房产保全提交申请,经过两次财产保全处理,已对被告股权及房产做查封冻结。 | 2019 12 2,原告收到法院转递的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020年1月2日,浦东法院出具裁定,驳回被告异议。2020年2月18日,一中院出具终裁裁定,驳回被告异议,维持原裁定。 | 原定开庭时间2019年12月24日,因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本案实际开庭时间2020年5月28日。2020年9月14日,在法院主持下,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
2、上海蒲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滑县永达饲料有限公司等9个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诉前保全财产明细详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
上海蒲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鹤壁市永达养殖有限公司等9个被告的委托合同纠纷案,该案诉前保全财产明细详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
上述案件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达成了调解,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19)沪01民初318号】。该民事调解书中规定了所欠款项归还的期限,具体如下:
被告滑县永达饲料有限公司、冯永山、郭玉凤、河南永达美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永达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河南永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上海蒲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货款
125,267,724.98元,具体付款期限:前述七被告于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80万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400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400万元;于2022年3月31日之前支付1,600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支付2,500万元;于2022年9月30日之前支付3,400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2,850万元;于2023年3月31日之前支付1,296.772498万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19)沪0115民初91415号】。该民事调解书中规定了所欠款项归还的期限,具体如下:
被告鹤壁市永达养殖有限公司、冯永山、郭玉凤、河南永达美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永达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河南永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上海蒲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金额为18,775,457.69元,分七期支付完毕。2021年3月31日之前支付20万元;于2021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100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100万元;于2022年3月31日之前支付400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支付500万元;于2022年9月30日之前支付600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157.545769万元。
鉴于此等情况,公司认为相关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是充分的。
5. 报告期内,你公司子公司上海赢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量信息”)实现收入846.35万元,实现净利润422.4万元。赢量信息主营业务为向农业类公司提供保理、供应链代垫业务。你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在《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核查回复报告》中承诺,自追讨债权完毕或截至2022年12月31日起(以较早者为准)6 个月内,通过注销或转让剥离代垫业务;自保理款项全部收回或截至2021年12月31日起(以较早者为准)6个月内,注销或转让剥离保理业务。
(1)请说明2020年以来保理、代垫业务的开展情况,前8个月保理、代垫款的累计放款发生额,较上年同期的变化情况。
回复:
2020年以来,考虑到供应链业务风险及遵照相关监管要求,公司根据供应链业务核心企业客户经营情况逐步收缩供应链业务规模。2020年前8个月供应链业务保理、代采购的累计放款发生额为41,152.96万元,较上年同期累计放款发生额68,886.44万元下降40.26%。
(2)结合问题4回复,以及保理、代垫业务主要客户约定的回款期限、实际回款能力,说明债权预计追讨完毕的时间,保理、代垫业务预计可以剥离的时间。
回复:
1、2020年1-8月,公司保理业务已净回本金款9,094.48万元、代采购业务已净回本金款1,762.82万元,合计已净回本金款10,857.30万元。
保理业务回款客户及金额明细情况为:
序号 | 保理客户 | 2020年1-8月净回款(万元) |
1 | 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鸿轩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 5,153.61 |
2 | 马鞍山市嘉和粮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1,450.00 |
3 | 德州聚成商贸有限公司 | 250.00 |
4 | 安徽亿森经贸有限公司 | 240.00 |
5 | 淮南市嘉宝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200.00 |
6 | 济宁市康源粮油有限公司 | 200.00 |
7 | 北京丰泽食源商贸有限公司 | 150.00 |
8 | 广州八味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138.00 |
9 | 南昌市启鹏实业有限公司 | 135.00 |
10 | 余姚市盛兴管件厂 | 110.01 |
11 | 其他 | 1,067.86 |
合计 | 9,094.48 |
代采购业务回款客户及金额明细情况为:
序号 | 代垫款客户 | 2020年1-8月净回款(万元) |
1 | 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120.78 |
2 | 荣达禽业股份有限公司 | 961.03 |
3 | 北京秋实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681.01 |
合计 | 1,762.83 |
2、根据客户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及回款计划安排,公司预计2020年9-12月保理、代采购业务采回款1,562.40万元。
预计保理业务回款客户及金额明细情况为:
序号 | 保理客户 | 2020年9-12月计划收回(万元) |
1 | 邵武市卓氏食品有限公司 | 200.00 |
2 | 长沙三木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 183.00 |
3 | 泉州恒众贸易有限公司 | 120.00 |
4 | 淄博瑞霆商贸有限公司 | 73.00 |
5 | 南昌市启鹏实业有限公司 | 60.00 |
6 | 广州八味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52.00 |
7 | 德州聚成商贸有限公司 | 50.00 |
8 | 舞钢市建辉商贸中心 | 50.00 |
9 | 山西磅宏商贸有限公司 | 50.00 |
10 | 茂名市永希食品有限公司 | 40.00 |
11 | 烟台国丰进出口有限公司 | 40.00 |
12 | 浏阳市淮川嘉仓粮油贸易商行 | 36.00 |
13 | 贵州利亿佳贸易有限公司 | 30.00 |
14 | 西充县久丰商贸有限公司 | 30.00 |
15 | 泉港区德洋食品商行 | 10.00 |
合计 | 1,024.00 |
预计代采购业务回款客户及金额明细情况为:
序号 | 代垫款客户 | 2020年9-12月计划收回(万元) |
1 | 荣达禽业股份有限公司 | 538.40 |
合计 | 538.40 |
代采购业务预计可以剥离的时间为2020年12月(注:此剥离不包含永达系代采购业务,永达系代采购业务欠款按民事调解书条款执行),保理业务预计可以剥离时间为2021年12月。
3、2020年期初,子公司上海赢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赢保”)的保理业务主要客户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鸿轩”)及其控股子公司鸿轩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的应收保理款余额为19,466.055万元,截至2020年9月28日,已收回金额5,153.605万元,尚有保理业务应收账款14,312.45万元。按公司供应链业务整改收缩政策和还款计划,计划于2021年
12月31日之前全部收回此保理应收账款,并在2021年12月31日之后6个月内将上海赢保公司关停并转。
公司于近日获悉江苏鸿轩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徐鸿飞处于失联中。公司从江苏鸿轩获悉其失联原因为被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带走协助调查,至今未归。除上述信息外,公司未能知悉徐鸿飞的其他有关情况。截止至2020年9月28日,上海贏保开展保理业务受让江苏鸿轩对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注:该公司系大润发商超总部)的应收账款未受偿余额为12,512.45万元,受让江苏鸿轩控股子公司鸿轩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对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未受偿余额为1,800万元,两项合计为14,312.45万元。此突发事件可能使江苏鸿轩经营状况恶化,影响到上海赢保前述保理业务中的应收账款回款。目前上海贏保已在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江苏鸿轩其他主管人员沟通应收账款后续回款事宜、依据保理合同依法主张权利等),积极争取保障上海赢保利益,但不能排除前述应收账款存在损失风险,公司已于2020年9月28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子公司客户江苏鸿轩实际控制人失联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根据保理合同约定及结合江苏鸿轩情况,上海赢保向江苏鸿轩发出了《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要求江苏鸿轩回购已转让的应收账款,但直至此公告日为止,并没有得到江苏鸿轩的正式书面确认或回复。截止9月30日,江苏鸿轩已发生逾期保理业务款6,592.06万元。2020年10月10日,上海赢保收到江苏鸿轩发来公司最新情况通报:由于其实控人徐鸿飞被上海市纪委带走配合调查一直未归,导致江苏鸿轩经营性现金流紧张,融资陷入停滞、银行贷款无法申请,公司已经无法维持正常经营。根据江苏鸿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情况,依据保理业务相关文件约定,上海赢保立即向康成投资发出了《应收账款支付通知》,要求康成投资将江苏鸿轩对其享有的应收账款按期直接支付给上海赢保,但直至此公告之日,康成投资并无书面回复上海赢保,也无把江苏鸿轩对其享有的应收账款按期支付至上海赢保账户。 依据保理合同及相关合约文件,上海赢保对前述应收账款享有追索权、质权、
要求康成投资直接支付至上海赢保账户的权利,康成投资声明前述应收账款不与江苏鸿轩包括贸易在内的其他债权债务进行抵消。上海赢保已向康成投资发函要求其将前述应收账款直接支付至上海赢保账户,也发函至江苏鸿轩要求其回购前述应收账款,但由于江苏鸿轩经营状况迅速恶化、江苏鸿轩实控人徐鸿飞失联未归,以及上海赢保仍然没有收到康成投资对赢保要求其将前述应收账款直接支付至上海赢保的书面确认或回复等因素的影响,我公司再度提示前述应收账款存在损失风险,存在坏账可能性,同时我公司将持续加强有关措施,依法维护公司权益备查文件:
1、2019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30日新增员工明细情况表;
2、报告期内新增订单主要客户名称及其合同总额;
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财产保全告知书;
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财产保全告知书;
5、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6、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7、长沙万达广场41层购房合同(主要页)及转让合同。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