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现对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二、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本次编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修订稿)》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的要求;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三、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编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模式、融资规划、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四、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五、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朝琳、兰邦胜、李荣林
202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