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现对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由397人调整为369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69.50万股调整为1,206万股。
二、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一)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授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8月27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6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206万股。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朝琳、兰邦胜、李荣林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