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0年8月27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69名激励对象授予1,20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42元/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四)调整后的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重新确定以2020年8月2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69名激励对象授予1,20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42元/股。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