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拟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为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
四、考核机构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考核工作,并负责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0-2023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期解除限售 | 以2019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或以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 |
第二期解除限售 | 以2019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或以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 |
第三期解除限售 | 以2019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或以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
第四期解除限售 | 以2019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或以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 |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不考虑相关股权激励成本及其所得税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根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的结果来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
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D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合格”,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E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
当期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作回购注销处理。
等级 | A | B | C | D | E |
优秀 | 良好 | 一般 | 合格 | 不合格 | |
分数段 | 分数≥90 | 80≤分数<90 | 70≤分数<80 | 60≤分数<70 | 分数<60 |
标准系数 | 100% | 50% | 0 |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一)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申请解除限制性股票限售的前一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0-2023年四个会计年度,每年考核一次。
七、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八、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考核结果进行修正。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依据。
(二)考核结果归档
1、考核结束后,证券事务部需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
2、为保证绩效激励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不允许涂改,若需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须考核记录员签字。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