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7 证券简称:赢时胜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
声明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69.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4,209.208万股的1.71%。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总数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且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5.42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共计397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五、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六、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8.4.2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本激励计划必须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录
声明 ...... 1
特别提示 ...... 1
目录 ...... 4
第一章 释义 ...... 5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 6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7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9第五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0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4
第八章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8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 21
第十章 附则 ...... 23
第一章 释义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赢时胜/本公司/公司/发行人
赢时胜/本公司/公司/发行人 | 指 |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以约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
激励对象 | 指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限售期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
《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 | 指 |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 |
《公司章程》 | 指 |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 、人民币万元 |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在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范围之内。
核心骨干员工是指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对公司的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核心业务、技术和管理骨干员工。
激励对象需已与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领取薪酬。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397人,具体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公司现任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参与本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授予限制性股票1,269.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74,209.208万股的1.71%,且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目前股本总额的比例 |
李跃峰 | 总经理、非独立董事 | 53.00 | 4.17% | 0.07% |
赵欣 | 副总经理、非独立董事 | 55.00 | 4.33% | 0.07% |
李松林 | 副总经理、非独立董事 | 25.00 | 1.97% | 0.03% |
程霞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5.00 | 1.97% | 0.03% |
廖拾秀 | 财务总监 | 5.50 | 0.43% | 0.01% |
其他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392人) | 1,106.00 | 87.12% | 1.49% |
合计397人 | 1,269.50 | 100.00% | 1.71% |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第五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
期
一、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及《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的规定,上述不得授出权益的时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股权登记日起
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四、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五、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42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5.4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0.08元的50%,为5.04元/股;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0.31元的50%,为5.15元/股;
(三)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9.69元的50%,为4.85元/股;
(四)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0.84元的50%,为5.42元/股;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公司按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10.84元/股为计算基础,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定为5.42元/股。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
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业绩条件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分四期进行解除限售,对应的公司业绩考核期为
2020-2023年4个会计年度,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期解除限售 | 以2019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或以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 |
第二期解除限售 | 以2019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或以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 |
第三期解除限售 | 以2019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或以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
第四期解除限售 | 以2019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或以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 |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不考虑相关股权激励成本及其所得税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根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的结果来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
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D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合格”,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E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
当期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作回购注销处理。
等级 | A | B | C | D | E |
优秀 | 良好 | 一般 | 合格 | 不合格 | |
分数段 | 分数≥90 | 80≤分数<90 | 70≤分数<80 | 60≤分数<70 | 分数<60 |
标准系数 | 100% | 50% | 0 |
(五)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净利润增长率和营业收入增长率,上述指标是衡量企业盈利能力的成长性指标,能够反映公司发展能力及企业成长性;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八章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
×(P
+P
×n)÷[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及时
公告。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备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会计处理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在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会计处理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回购后注销,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授予日股票收盘价格-授予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对授予的1,269.5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预计总费用6,880.69万元,前述费用由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内按年度分摊。假设授予日为2020年9月底,则2020年-2024年限制性
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需摊销的总费
用(万元)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0年(万元) | 2021年(万元) | 2022年(万元) | 2023年(万元) | 2024年(万元) |
6,880.69 | 860.09 | 3,096.31 | 1,806.18 | 860.09 | 258.02 |
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