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4月23日在公司37楼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开展业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直同意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能够严格执行相关审计规程和质量控制制度。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的审计机构。
三、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部控制机制完整、合理、有效,且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法人治理、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信息披露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我们认为《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为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置换等事项的法定程序,
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和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2019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参照同等规模企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人员的履职情况制定的,方案的制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关于公司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度约定,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上海赢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的不超过25,000万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其他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对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该事项。
八、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本次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使用自有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运用部分闲置自由资金,选择
投资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银行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十、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董事会提名唐球先生、鄢建红女士、伍国安先生、周云杉先生、赵欣先生、李跃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对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的核查,我们认为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股东的权益。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董事会提名陈朝琳先生、兰邦胜先生、李荣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的核查,我们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股东的权益。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同意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朝琳、兰邦胜、胡琴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