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时胜(300377)_公司公告_赢时胜: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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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时胜: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6-08-1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六年八月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旁香港中旅大厦第二十二 A、二十三 A 层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法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参与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并依法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存在或者发生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合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2016年7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16年7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及《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审议的会议议题,出席对象及出席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8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B栋1101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唐球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及议程与公告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6年8月12日上午0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6年8月11日下午15:00至2016年8月12日下午15:00)进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经审查现场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及授权委托书,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16年8月10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股份128,056,3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43.4482%。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24,41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8.2822%(通过网络方式投票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表决数和相关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以同意 152,437,4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7%;反对 2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了《关于参股公司东吴在线(苏州)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高 树 经办律师:  陈 曦 刘宛红  2016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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