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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会议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会类型和召集程序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第五条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股东年会的应当说明原因。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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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请求日计算。第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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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第十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者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审计委员会或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股东会通知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五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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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1、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股东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第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后,股东会不得无故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会时,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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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股东会参会资格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的召开通知中决定某一日为出席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有权参加公司股东会。
第二十条为便于会议准备和核查股东身份,董事会(或其他股东会召集人)有权自行确定股东会的会前登记程序并通知,准备出席会议的股东应该自觉遵守该登记程序,按股东会召集人指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会前登记。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应制作股东会签名册供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将委派专门会务人员在股东会会场进行现场股东登记并统计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人数和表决权数,登记和统计工作截止到股东会召开之时。
股东(含代理人)应该在股东会通知中规定的股东会召开时间之前进入会场,并在会务人员处办理现场登记和确认手续。
股东会会议召开以后迟到的股东(含代理人)可以列席该次股东会,但不再享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四条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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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投票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至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权确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参会资格,必要时,可以由公司职员进行调查,被调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非股东的董事、总经理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经董事会批准者,可参加会议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其他人员经股东会主持人许可,可以旁听会议。公司有权拒绝任何非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人员旁听股东会。
第五章股东会提案
第三十条股东会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提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章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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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董事会在通知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或独立董事提出提案,股东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或独立董事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向股东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会,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三十九条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方式和程序为: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公司的董事会可以提名公司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三)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四)欲提名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的股东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十日以前向董事会书面提交提名候选人的提案;
(五)提案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附以下资料: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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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六)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股东提名的候选人不宜担任公司董事的,可以向提名股东说明原因并请其重新提名;
(七)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八)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应以董事会决议作出。
第六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十条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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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后,应首先报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股份数。
第四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会以来股东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会作出报告并公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作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应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七条股东发言应依照以下规则:
(一)需发言的股东,应事先到会议秘书处进行登记,登记截止到股东发言时间开始之前五分钟;登记时间结束,根据会议秘书处的统计结果,没有股东登记要发言的,则会议直接进入下一程序;
(二)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三)若要求发言的股东较多,按股东持股数量的多少决定发言顺序;
(四)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不得被中途打断,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但发言时间已到除外;
(五)股东违反前四款的规定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六)除股东以外的其他会议列席人员不享有提问和发言权。
第四十八条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九条会议主持人有权依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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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章股东会表决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召开前登记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必须以书面文件形式,在股东会召开前准备完成,做到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表每人一份。
第五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外,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该以书面方式填写表决票。
第五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就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的具体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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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拥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拟选举的非职工代表董事人数相乘之积为表决权票数,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拟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席位数。
(二)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三)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非职工代表董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
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过半数。
(四)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数不足本次股东会拟选举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席位数时,则应该就差额非职工代表董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照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非职工代表董事人数时,则非职工代表董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在累积投票制下,非职工代表董事应当分别选举,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中做出详细说明。
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说明是否参与投票表决,并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后进行投票表决。
第六十条对于非职工代表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个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第六十一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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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赞成、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六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即时点票。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八章股东会决议
第六十七条议案表决通过后应形成决议。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式;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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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九章股东会会议记录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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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和记录员、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第七十五条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七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议事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议事规则。
第七十八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解释。
第七十九条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