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ST易事特 公告编号:2025-030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融资业务及担保情况概述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2024年5月22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孙公司拟开展融资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支持子公司的业务发展,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增强资金流动性,同意为中能易电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易电”)、河北银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大荔中电国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淮北易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宿迁兴塘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淮安铭泰光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池州市中科阳光电力有限公司、肥城市君明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启东易电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共计九家全资子、孙公司开展的融资事项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01,000万元,公司为其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9,4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除中能易电以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外,公司还以对其持有的股权、各子公司的电费收费权、应收账款进行质押担保及光伏设备资产作动产抵押担保。其中为中能易电预计融资额度为人民币8,000万元,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担保事项决议有效期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公司全资子、孙公司拟开展融资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24)。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东莞分
行”)签订了编号为“兴银粤保字(东莞)第2025012200D7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同意为中能易电在授信额度内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本公告日,该担保项下的主债权合同尚未签署,中能易电将根据资金使用需求在担保限额及期限内与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进行签署。
三、被担保子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中能易电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149304703
3、成立时间:2014年9月19日
4、注册地址: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6号C-1栋3楼
5、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张晔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新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充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池销售;电线、电缆经营;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大数据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
中能易电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
100%易事特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易事特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10%
10%90%
9、关联关系:中能易电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能易电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方,本次交易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交易。10、财务数据:
截止2024年12月31日,中能易电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2024年12月31日及2024年度数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5年3月31日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 2024年12月31日 | 2025年3月31日 |
资产总额 | 25,256.48 | 24,281.35 |
负债总额 | 15,136.99 | 13,987.87 |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 0 | 0 |
流动负债总额 | 15,045.60 | 13,917.82 |
净资产 | 10,119.49 | 10,293.48 |
资产负债率 | 59.93% | 57.61% |
财务指标 | 2024年度 | 2025年1-3月 |
营业收入 | 16,452.07 | 2,835.68 |
利润总额 | 111.08 | 183.42 |
净利润 | 99.96 | 173.99 |
1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被担保方中能易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3、债务人:中能易电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4、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5、保证方式:
(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
(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2)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7、保证责任的履行:
(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只要债权人向保证人提交列明保证合同编号与债权余额的债务催收通知文书,保证人收到后应立即履行清偿责任并放弃一切抗辩理由;
(2)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债权人有权允许债
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债务人转移的债务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保证人在此特别申明,保证人知晓本合同担保的债权用途可能包括用于借新还旧,保证人同意对借新还旧用途的债权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如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均不影响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不以此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连带保证责任。
8、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为224,633.77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2.83%;实际提供担保总余额为190,979.16万
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7.9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8,329.79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2%;
2、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和担保诉讼。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保字(东莞)第2025012200D7号)。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