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中股份(300371)_公司公告_汇中股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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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5-23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障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第六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应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第八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

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该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会议主持人的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条 股东投票时,应遵循如下投票方式:

(一) 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仅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 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

(三) 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四) 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低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二条 投票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由工作人员将现场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公告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

第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除《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下,位次在该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且得票总

数达到或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的董事候选人当选。第十四条 在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下,就收购者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所提出的改选董事会成员的提案,所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达到或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四分之三。

第十五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再次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该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本次不得当选。第十六条 若符合当选条件的当选人数低于应选董事人数,或基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所述原因导致当选人数低于应选董事人数时:

(一) 若已当选董事人数已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且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的,则缺额由下次股东会选举填补;

(二) 若已当选董事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的,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不足”、“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同。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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