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下简称“成员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对外投资的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成员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事项包括:
(一) 实体投资(含在境内外设立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固定资产投资以及收购房地产开发项目、资产经营项目等经营性投资);
(二) 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债券投资、基金投资及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等)。
第四条 企业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项目应符合公司及成员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和经营策略。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根据《公司章程》《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对公司及成员
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履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研究投资导向;
(二) 核准成员企业的计划外投资项目,根据需要对成员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
(三) 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四) 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有关投资活动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投资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三章 投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会审批: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仅达到上述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审议。在公司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下,收购者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交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股东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决议通过。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批: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除上述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投资外,公司发生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成员企业未按对外投资管理要求实施决策的项目,任何人不得对外签署有约束力的意向书、协议书、合同等文件。
第四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管理:
(一) 对外投资项目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阶段。
(二) 项目建议书主要论述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对拟投资项目的注册资本与总投资额、生产经营条件与规模、出资比例与出资方式、资金筹集、市场预测和投资收益等方面做出的初步测算和建议。项目建议书由项目责任单位
组织编制,并明确项目负责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三) 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后,即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拟投资项目的决策依据,由项目责任单位组织编制。项目责任单位应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由公司职能部门负责或由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查及流程管理:
(一) 对外投资的权限:公司对外投资在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范围内由总经理决定是否立项;超出总经理权限的,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 对外投资的程序:公司及其成员企业根据法律法规、本制度的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提交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 项目建议书经审议通过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履行批准手续。
第五章 金融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将严格限制公司及成员企业从事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和衍生产品投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授权范围内,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利用暂时闲置资金适度购买债券和基金。未经批准,公司及其成员企业不得从事金融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六章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成员企业的重大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含以自用或出租为目的的办公楼宇、生产厂房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如有)。第十九条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如有),须经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审核后依本制度所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待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章 投资过程的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职能部门和成员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其投资情况进行实时跟踪调研,建立相应的投资档案,并及时将投资项目的进展和经营状况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
第二十一条 当投资项目出现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或其他投资风险时,职能部门应立即向公司经营管理层报告,并提出应对措施。对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将处理意见和结果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新组建的对外投资项目中,涉及公司及其成员企业权益重大变动等事项,公司、成员企业的经营管理层或董事应及时向公司和成员企业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不足”、“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同。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