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腾股份(300363)_公司公告_博腾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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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腾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3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拟定非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非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议事规则所称的董事是指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至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

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拟定非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对非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非职工代表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细则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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