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和业务需要,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及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四条对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公司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
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第七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进出口项下的外币收付款预测及在此基础上衍生出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等,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开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或以跨境资金集中管理的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使用其他账户或无外汇衍生品交易功能的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九条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公司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对于单笔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如有)发表专项意见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事宜。
第四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财务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
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第十五条审计监察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监督工作,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监察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对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第十七条财务部应及时跟踪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评估已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变化情况。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评估,并相应调整交易对手履约担保品的头寸。应根据已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特点,针对各类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十八条当公司已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时,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财务部应根据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利率及交割到期日,及时办理结算,如发现风险或收到风险提示,须及时上报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就资金情况、盈亏情况、预计风险等及时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方案,并上报公司总经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公司董事会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