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证监局介绍辖区监管动态政务信息办事服务辖区数据互动交流专题专栏当前位置:首页> 政务信息> 主动公开目录> 证监局文种体裁> 行政处罚决定索 引 号bm56000001/2022-00004664分 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4月25日名 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文 号【2022】2号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当事人:邓翔,男,1978年1月出生,时任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邓翔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环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0年12月天翔环境与20余家债权人签署协议,债权人变更豁免债权用途或新增豁免债权,涉及债权金额合计185,327.31万元。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天翔环境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但天翔环境迟至2021年4月29日才披露上述协议,信息披露不及时。上述违法事实,有天翔环境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债务抵偿协议清单、相关用印审批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天翔环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邓翔作为天翔环境协议签订时期的实际控制人,主导与债权人的谈判及相关协议签署工作,决定并指使不予披露相关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邓翔处以五十万元罚款。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四川证监局???????????????????????????????????2022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