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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一、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近日,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翔环境”)子公司简阳市天翔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阳水务”)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送达的(2022)川执1475号之九《执行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二、《执行裁定书》的相关内容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初31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受理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申请执行简阳市天翔水务有限公司、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邓翔、邓亲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786,026,266元。执行中,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作出(2022)川01执1475号之七执行裁定,续行冻结被执行人简阳市天翔水务有限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024301000120010000222账户存款,限额234,504,069.06元。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申请续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继续冻结(2022)川01执1475号之七执行裁定冻结的被执行人简阳市天翔水务有限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024301000120010000222账户存款,限额234,504,069.06元;
2、上述银行账户继续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若需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经查询,成都中院作出的(2020)川01民初3140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简阳水务自民事调解书生效后10内向农商银行偿还截至2020年6月20日尚欠的信托贷款本金4.02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合计595,805,054.17元,以及后续罚息、复利;
(2)农商银行对简阳水务提供质押的其基于《简阳市水务局38个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打捆实施PPP项目投资合作协议》而对简阳市水务局享有的项目结算账款(含基础合同项下未来形成的应收账款)及其一切附属权利和权益(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登记证明编号07681019000908432099号为准)享有质权,并在简阳水务不履行第一项债务时有权对该部分款项在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本次执行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简阳水务是公司为了简阳市水务局38个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打捆实施PPP项目与简阳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的项目公司,公司持股比例为95%。2018年9月,因公司资金链断裂,不能按期完成项目建设,该PPP项目协议终止,简阳市人民政府收回该项目。
公司在司法重整期间,成都中院作出民事裁定,确认农商银行普通债权金额为544,566,666.67元,公司按照重整计划确定的清偿方案,先后以现金、股票和应收账款清偿完毕农商银行债权。2021年7月,成都中院作出司法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至此,上述债权应当已因豁免及清偿而消灭。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冻结事项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正在就上述情况申请执行异议。上述冻结事项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跟进并依据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四、备查文件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22)川执1475号之九《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