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科技(300358)_公司公告_楚天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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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确保信息披露工作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明确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他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同时亦包括任何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将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向董事会秘书进行买卖意向报备及买卖计划的确认,具体要求如下: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委托董事会秘书对拟在自申报之日

起六个月内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意向进行报备,董事会秘书有责任提醒其买卖本公司股票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个人做出的相关承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前三个交易日内将《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一)报送董事会,具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

(三)董事会秘书收到问询函后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二),并在其计划的交易时间前交与问询人;

(四)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五)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和《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六条、第十一条(如适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违反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上市已满一年后,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五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锁定事宜。登记结算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可以给予降职、解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无论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请注明)
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方向□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股/份
拟交易日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二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编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

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 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壹份。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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