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科技”和“公司”) 于2024年3月12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发来的(2024)苏01破申23号《传票》、《通知书》。南京中院受理南京众则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众则”)申请光一科技破产重整一案,南京中院决定于2024年3月21日下午14时30分举行听证。
经审理,南京中院于2024年5月下达《民事裁定书》(2024)苏01破申23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南京中院裁定不予受理南京众则对光一科技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
后续,南京众则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南京中院作出的上述裁定,依法改判由南京中院受理南京众则对光一科技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2024年5月16日、2024年5月2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法院传票、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省高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24)苏破终7号,裁定如下:
公告编号:2025-011上诉人南京众则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24)苏破终7号
特此公告。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