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民股份(300345)_公司公告_华民股份: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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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5-17

证券代码:300345 股票简称:华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7号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新建巷86号第六都兴业IEC大楼29楼)

4、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2人,代表股份数250,686,1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239%。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0名,代表股份数250,135,2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287%;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42名,代表股份数550,9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2%。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欧阳少红女士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50,659,2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3%;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表决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8,540,1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8%;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2%;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0%;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50,657,7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7%;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1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表决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8,538,6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6%;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2%;弃权1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3%;

3、《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50,657,7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7%;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1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表决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8,538,6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6%;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2%;弃权1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3%;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50,657,5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1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表决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8,538,4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9%;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592%;弃权1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0%;

5、《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50,657,5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1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表决通过。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8,538,4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9%;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2%;弃权1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0%;

6、《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667,5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6%;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表决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8,548,4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9%;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2%;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

7、《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667,5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6%;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表决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8,548,4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9%;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2%;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

8、《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598,6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1%;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0%;弃权1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8%。表决通过。关联股东欧阳少红、湖南建湘晖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罗锋回避表决。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8,538,6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6%;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592%;弃权1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3%;

9、《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667,7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7%;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表决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8,548,6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6%;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2%;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

10、《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350,1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5%;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通过。关联股东欧阳少红、湖南建湘晖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夏宇、戴桂中、高先勇回避表决。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8,550,1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8%;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669,2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3%;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8,550,1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8%;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667,7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7%;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表决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8,548,689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6%;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2%;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刘渊恺律师、宋珂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关于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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